维权
资讯分类
内页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20-02-07 00:00:00

关于重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21 00:00
各分局企业注册科:
在今年八月份召开的全市企业注册科长会议上,市局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取消经营资格审批后,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程序、条件、要求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但近一段时间发现部分分局没有严格按照市局明确的规范要求进行运作,有的甚至超越法规规定核准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给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统一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登记管理,保证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质量,现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注册资本可按最低高于限额50万元掌握。)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运、空运、陆运)”。括号中的三项内容,可按企业申请和注册资金的实际情况,核定其中的一项、二项或三项。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要和国际船舶代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水路运输服务等经营项目严格区分。企业申请经营后三项经营项目的,目前仍应按有关照前审批规定执行。
五、各分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要求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取得联系,以利于全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统一监管,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2004年11月24日
底部内容区
发布时间:2020-02-07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