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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7 00:00:00

滞箱费,货代该不该付?
2021-03-16 13:54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为无船承运人或仅为代理人时,货代对滞箱费的支付责任是不同的:滞箱费主张有时效,超过时效的务必避免垫付;滞期费有“封顶”,一般不能超过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
近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简称“滞箱费”)纠纷仍在加剧。因世界各国疫情反弹引发缺箱、堵港,班轮公司准班率连连下跌,导致清关交货延迟、目的港无法提货、甚至面临随时可能被甩箱的情况,因此,不断上涨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不可避免地成为热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订舱货物因各种原因产生高额滞箱费时,虽然承运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收货人、托运人索赔,但考虑到回款周期、诉讼难度及成本等因素,承运人往往会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订舱代理清偿滞箱费,否则就采取扣单、扣货、扣除保证金、暂停代理等手段以促使订舱代理清偿费用。各地海事法院考虑到货代企业的行业特点,通常支持其在垫付滞箱费后向委托人(有可能是货主或同行货代)进行追偿。
但是,货代一定要支付滞箱费吗?作为无船承运人或仅为代理人不同身份时,货代对滞箱费的支付责任是否相同?遭遇目的港超长时间无人提货的滞期费,是否均要支付?因疫情这类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目的港滞箱费该不该支付?遇船公司或同行的追索,事后又如何追偿才能挽回损失?点击查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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