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内页联系方式

《出口管制法》实施,海关执法应关注的要点
来源:海关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我国现行出口管制相关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扩大了管制物项和受管制行为范围、增加了临时管制、增设了管控名单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域外适用效力。
NO.1 出口管制的涵义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NO.2 出口管制的范围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NO.3 特殊贸易形式和区域
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ロ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NO.4 出口管制物项的代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NO.5 海关验核证件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NO.6 海关质疑与专门鉴别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
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NO.7 海关的协助与保密义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NO.8 违法行为的后果
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